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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1-26 09:19:12 来源:

 

 

夏政〔2017〕8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夏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程序,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把职业农民培养成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按照农业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职业特征明显,将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稳定职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生产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三大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主指对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经过教育培训,达到夏邑县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评价管理活动。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参加国家农业职业技能鉴定,领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享受同级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待遇。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而不是农业行业的准入资格证书。

  第五条 认定管理要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德绩并重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择优分级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农村工作政策,热爱农业,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品德端正,诚信经营,合法经营,重视环保,防止污染,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年龄在18~60周岁内,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农业生产岗位职责。

  (三)以农业为职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具有两年以上相应岗位的农业生产经历且准备长期从事农业生产。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成绩合格,技能水平能够适合发展规模经营和服务的需要。

  (五)具有现代农业经营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能够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农业从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认定为初、中、高三个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分别按如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初级新型职业农民

  1.学历和生产经历标准:初中以上学历,接受过农业系统培训,从事相应岗位农业生产经营二年以上。

  2.收入标准:户年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以上。

  3.技能标准:具有相应岗位农业生产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常规工作,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其单位面积产量、产值、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起到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中级新型职业农民

  1.学历和生产经历标准:获得农业大专以上学历,认定为初级新型职业农民满二年;农业中专学历,认定为初级新型职业农民满三年;同时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表现优秀。

  2.收入标准:户年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倍以上。

  3.技能标准:具有较高相应岗位农业生产的理论基础、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能够运用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农业生产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其单位面积产量、产值、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起到较强的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示范带动一批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理想的收益。

  (三)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1.学历和生产经历标准:获得农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认定为中级新型职业农民满四年;农业中专学历,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满五年。同时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表现优秀。

  2.收入标准:户年人均纯收入是当地年人均纯收入的10倍以上。

  3.技能标准:具有深厚相应岗位的农业生产基础理论知识,能为农民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农业管理技术和生产水平处于我县先进行列,能指导他人发展农业生产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能够积极探索农业生产新模式,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示范带动一大批农户从事相关产业,所带动农户生产经营效益显著增加。

  此外,初、中、高三级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还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其最低参考标准见附件。

  从事种养结合或其他混合经营的,主要产业规模达到上述标准的70%以上(附件中未列种养产业参考值的,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根据产业特色进行明确)。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程序是:

  (一)发布公告。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组办公室面向全县发布公告,各乡镇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二)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的农业从业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夏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和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三)村委推荐。村委对个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填写审查推荐意见,报乡镇政府审核。

  (四)乡(镇)审核。乡(镇)政府要核实申请人的生产规模、业绩和政治表现等,审核无误后填写审核意见,连同个人申请材料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

  (五)组织认定。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组办公室主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将汇总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即可初步认定为相应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

  (六)颁发证书。通过初步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人选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按照农业部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夏邑县人民政府盖章后集中发放。

 

第五章 认定主体及承办机构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县政府委托县农民教育中心(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具体承办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工作,县农民教育中心要搞好认证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

  第十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审批权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组办公室履行。

 

第六章 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实行逐级认定,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方可考核认定中级证书,获得中级的方可考核认定高级。首次进行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申报认定,不受逐级认定限制。 

  第十二条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技能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形成规模,生产效益十分显着,职业道德水平得到群众认可的,可破格进行资格审定。获得地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且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参加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审定。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且在生产中有重大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参加中级以上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审定。 

 

第七章 认定后的管理

 

  第十三条 获证的新型职业农民享受政府制定的优惠支持扶持政策。新增的农业补贴优先向获证职业农民倾斜,在承担农业项目、土地流转、基础投入、金融信贷、税费减免、信息服务、加工营销和推广等方面使获证农民享受优先权并给予最大的倾斜。对符合条件的获证职业农民创业项目优先给予财政补助和贷款支持。对实行持证上岗的技能服务行业岗位优先由获证的职业农民承担。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等评优表先方面要优先考虑获证的职业农民。

  第十四条 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及时上传至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管理系统,纳入全国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准入退出机制,每两年对获证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复审考核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1.考核不合格的;

  2.有违法行为的;

  3.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4.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5.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的;

  6.有不诚信生产经营的行为的;

  7.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夏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生产经营规模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