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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16-08-15 17:45:34 来源: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要求,我县现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定于2016年8月17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启用不动产登记薄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

    根据县编办《关于成立夏邑县不动产登记局的批复》(夏编〔2016〕14号)和《关于成立夏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批复》(夏编〔2016〕15号)的批复,成立夏邑县不动产登记局,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成立夏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县辖区内的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薄证启用时间及办理机构

    自2016年8月17日起,除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仍由原发证机关按原规定办理外,其余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夏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其他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8月17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变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薄证。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办公地点和咨询电话

  夏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位于华夏大道中段北侧,咨询电话:0370-6219302。

  特此通告。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