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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6-07-27 09:05:04 来源:

夏政〔2016〕55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5日

 

 

夏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商丘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和《商丘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夏邑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2个以上县区。

  (4)霍乱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我县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我县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区县。

  (3)霍乱在我县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区县。

  (4)我县1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我县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我县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5国家、省、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夏邑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计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随即成立。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的组成

  指挥部的组成:由县委政府分管卫生计生的领导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和县卫计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卫计委应急办,由卫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指挥部成员的组成:县卫计委、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农牧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旅游局、县法制办、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县红十字会、县武警中队等。根据实际需要,指挥部可临时指定增加成员单位。

  2.1.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的职责:贯彻省、市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的指示、部署;协调处置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处置方案及工作建议,为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汇集、上报疫情和应急进展情况。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配合县政府办及时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县政府办:履行综合协调、调度指挥、督查等职能。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体系基础设施立项建设,将全县公共卫生设备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措施,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内发生和发展,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平稳,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和封锁措施等。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治宣传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公共卫生财政体系,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政策落实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应急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协助配合农牧、卫生计生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检测、处置等应急防控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加强对动物的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执法、查处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环境安全。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卫生防病管理,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法制办: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县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质量监督、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其它危害或可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必要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在乡镇或全县进行自动气象站加密观测,提供实时监测和预测预报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安监局: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需进行卫生防疫处理的场所通报卫生计生部门。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武警中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和本部门职责,组织好科研攻关、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县人民政府或者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等。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计委负责。县卫计委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对策措施;建立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护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卫生应急办公室(科),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县卫计委交办的任务。

  2.3专家组

  县卫计委组建夏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执法监督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以上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尸体解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协助县卫计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2.5急联动机制

  2.5.1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职责分工如下: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计生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涉及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具体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5.2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中央、省、市级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当地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

  3.1监测

  按国家要求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县卫计委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其他部门和机构收集的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应及时向上述机构通报。

  3.2预警

  县卫计委根据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执法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预测报告,以及县级有关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及毗邻地区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发布响应级别的预警。

  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范围、提醒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通报与信息发布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按《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应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按《突发公共卫生时间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查机构)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诊所医生,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卫生防疫站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全县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接到或发现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报告,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

  4.1.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

  县卫计委及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及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县级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卫计委通报。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

  县卫生计生委根据授权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5.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事件的级别,由县人民政府和及其有关部门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然启动,各有关部门机构应急预案自然启动。

  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即刻开始工作。下级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2.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启动县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器械、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物资供应。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督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要求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

  县卫计委应急反应:立即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医疗救治、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检验和消毒、杀虫、灭鼠等紧急处理措施。及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定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等级。同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应急预案的建议。

  5.2.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卫计委按照市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2.3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县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迅速开展工作,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县卫计委按照上级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2.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县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开展工作。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县域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

  县卫计委按照上级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或者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规定实施。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计委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

  5.5社会援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

  5.6抚恤、补助与补偿

  5.6.1全县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6.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政府监督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县、乡镇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机构与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医疗卫生应急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切实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职能。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全县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由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组成,技术力量不足时,上报请求市定点医院提供支持。县人民医院为我县医疗紧急救援机构并建立传染病病区,乡镇(中心)卫生院设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化学中毒、核辐射病人的救治按照规定由市定点医院负责。

  6.1.3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县卫计委按照"平战结合、结合实际、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机构技术水平较高、临床和现场处置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各类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工作。

  县卫计委组建的县级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队伍,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及时对队伍和人员进行调整。

  6.1.4培训和演练

  县卫计委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在队伍培训的基础上,每年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6.1.5科研和交流

  全县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在国家、省、市和县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先进技术、方法的学习研究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县卫计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县卫计委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县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消毒药械、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6.2.2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委应积极争取和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6.3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封锁疫区的道路交通管制,负责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通讯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协调组织电信部门保障应急处置所需通讯设备畅通。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册等各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6纪律保障

  县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7.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政府和人事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计委组织拟定报县政府审批发布,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国家、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2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3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