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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丘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意见征集

时间:2015-10-16 10:31:55 来源: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商丘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

退出管理办法的意见征集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商丘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退出管理办法》(初稿),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商丘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商丘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20151015日至1021

联系电话:03703390562

地址: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309房间。

 

关于商丘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

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商政〔2009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抵押。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市发改、市国土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赠与、交换等处置行为。

第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上市交易:

(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已满5年(以经济适用住房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下同),并已缴清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

(二)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该房其他申请人已签署同意出售意见;

(三)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情形。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结合不同时期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未经出具意见的,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

(三)差价款缴纳标准

2010年前购买的按照不低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评估价与原购房价价差的5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010年以后购买的按照不低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评估价与原购房价价差的7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四)差价款缴纳程序

1.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2.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购房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缴款通知书,注明“补缴的土地价款”;

3.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开据的票据,通过指定银行缴纳差价款;

4.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差价款缴纳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交易手续;

5.注销或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凭缴款票据办理或变更土地证。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安排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也可安排由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

第九条 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经济适用住房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被转移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需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缴纳差价款的,由政府回购。

第十条 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计价依据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发改、市国土部门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应填写《商丘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经济适用住房所有申请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自收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经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本办法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交纳规定的差价后,由交易双方到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受让人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须回购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商丘市市区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

第十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回购制度

(一)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经济适用住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优先回购:

1.购房人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

2.因特殊原因购房时间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

3.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又购买其他住房的;

4.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或未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购房人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填写《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2.确定回购价格、款项及金额;

3.市住房保障机构向购房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

4.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四)政府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由市住房保障、财政、发改部门共同确定。

(五)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回购价格继续供应给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或作为其它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六)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的家庭,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 完善监督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规定。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所购经济适用房,并依法注销其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对不补交差价款未取得完全产权而出租、出借和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各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差价款缴纳程序

一、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二、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购房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缴款通知书,注明“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开据的票据,通过指定银行缴纳差价款;

四、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差价款缴纳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交易手续;

五、注销或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凭缴款票据办理或变更土地证。

 

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一、购房人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填写《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二、确定回购价格、款项及金额;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向购房人下达《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通知书》,告知回购理由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3个月。

四、注销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