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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关于《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意见征集

时间:2015-07-10 10:35:45 来源:

商丘市民政局关于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意见征集

商丘市民政局起草了《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初稿),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201579716

联系电话:03703288717

地址:商丘市睢阳区府前路1号市民政局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的总体思路,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逐步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运行机制长效化,使养老服务业在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发展目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有效开展,宜居养老环境明显改善,老龄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到2020年,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市养老机构实现平均每千名老年人不少于35张床位;市和各县(区)分别建成1所政府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互联互通,“12349呼叫服务实现城乡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

  1.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完善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农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年人基本生活不低于平均生活水平。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城市“三无”、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困难老年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老年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其他老年人,由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建立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增强失能、半失能老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扩大高龄老年人补贴范围,完善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制度。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推行服务等级星级评定。

  2.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城市社区要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信息服务为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动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有效结合,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

  3.加快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进一步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有需求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生活和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需求。

  4.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重点发展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照料服务,并辐射周边社区。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市本级要建1所为失能老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护养机构或可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爱心护理院。市本级和各县(区)要至少建成1200张床位以上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

  5.培育养老服务队伍。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水平。通过开展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全市养老机构院长持证上岗率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90%,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

  6.壮大养老服务产业。要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产业开发,创新养老模式,开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托管托养、教育娱乐、食品用品、休闲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不断满足不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消费需求。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行业为养老服务业提供相关服务。

  7.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家养老、社区服务养老及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尽快建成市、县、乡三级“12349养老服务呼叫网络服务中心,开通养老服务热线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指导、支持社区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各县(区)要建立1所居家养老网络服务中心。

  8.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健全服务网络。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拓宽资金渠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二、落实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

  (一)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实行备案制,民政部门不再办理前置审批。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许可制。开展其他养老服务或产品研发、生产的机构,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直接到工商部门登记,属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民政部门登记。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制订落实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县(区)要科学研究制订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年研究1次,统筹安排,科学布局,积极支持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2.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一是各县(区)年度用地计划要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需求,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明确用地性质,按照国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采用与工业项目用地同样的供地方式。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以任何方式变相出售,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将撤销养老机构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责令其交回土地。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二是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三是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新建居住(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同时,要规划大型养老社区,兴建养老综合体。

  3.落实养老服务补贴支持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市、县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确保50%以上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将孤老优抚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老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困难老人情况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老人可享受到不同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在社区日间托老所、农村幸福院享受就餐、休息、学习、娱乐和托管等服务,在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享受医疗服务,在家可享受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的家政、养护等服务,也可以在公办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养老等,尽量为困难老人居家或机构养老提供优惠保障。对接收供养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政策标准给予足额安排。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将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特别是新建机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来运营,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有条件的地方,可稳妥开展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试点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

  4.落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扶持政策。要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商政〔201199号)规定,对社会办50张床位以上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养老服务机构,依据床位数量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并落实到位。

  5.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征收。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优惠。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6.落实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和就业政策。制定优惠政策,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相结合,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就业补贴。市政府每年从政府公益性岗位总数里拿出30%的比例的岗位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岗位,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补贴范围,逐步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助制度。养老服务机构要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 7.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政策。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失能、半失能和独居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护理、康复等服务,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医疗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申请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定点范围。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后,其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要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和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

  8.落实养老服务融资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办法,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贷贴息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放宽贷款条件,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财政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可用于资助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服务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慈善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救助项目。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实施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健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把养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建立政府牵头,财政、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教育体育、商务、金融、质监、卫生计生、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老龄等部门组成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制定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不断改革创新,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长效机制。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老年人口规模安排老龄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市财政和各县(区)财政要按照市辖区和各县(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以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拨付老龄工作经费。专项经费用于全市老龄化问题的调查研究、老年维权和学术交流,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以奖代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托老站(点)建设的补助,组织全市老年人开展教育、体育、文化娱乐等活动。

  (三)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长效机制。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社会)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教育体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附件: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重点任务分工